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0, Vol. 45 ›› Issue (5): 146-153.DOI: 10.3969/j.issn.1005-6378.2020.05.017
赵金龙,张磊
ZHAO Jin-long,ZHANG Lei
摘要: 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适应金融市场的新变化,推动新经济发展,中国允许双重股权架构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在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中存在管理层固化与内部人控制损害外部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因而协调创始股东与外部投资者利益关系,化解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矛盾,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非常重要。相较于其他规则,“日落条款”既能够形成合理激励机制,又能够有效约束创始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限制其不良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适当的控制权移转机制。为充分发挥“日落条款”的功能,中国应当修改现有规则,确立“日落条款”惩罚性条款地位,明确股东资格,删除“控制权变更”事项,增加诚信义务“日落条款”,明晰主动稀释与被动稀释,构建“日落条款”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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