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50 ›› Issue (2): 138-148.DOI: 10.3969/j.issn.1005-6378.2025.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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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嵩,吕芝慧
CHEN Haisong,LV Zhihui
摘要: 根据功能性分权理论,权力内部监督是实现权力效能的重要方面。生态环境行政权力内部监督机制是生态文明建设中国家公权力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机制当前主要由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供规范依据,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治层面的不足体现在制度设计有待完善、机制体系有待构建、规范依据有待补充。生态环境行政权力内部监督的立法完善和机制构建应当通过法典化的方式实现。在立法技术层面,以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环保义务为目标,通过功能性分权理论的指引,将生态环境行政权力内部监督机制作为生态环境法典中落实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保障制度,并且在总则编中统一建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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