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48 ›› Issue (6): 150-160.DOI: 10.3969/j.issn.1005-6378.2023.0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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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林
ZHOU Lin
摘要: 实践表明,我国大量村规民约存在各种类型的合法性问题,这不仅影响国家法制统一,也可能损害村民合法权益,对其加强合法性审查确有必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含三种模式:村委会主导的自主审查模式、基层司法所主导的辅助审查模式、各级立法主体与人民法院共同主导的强制审查模式。在自主审查当中,村委会应当通过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等将合法性审查贯穿村规民约制定与实施整个过程。在辅助审查当中,基层司法所应当强化村规民约备案审查,进一步排除合法性问题。在强制审查当中,各级立法主体可以通过审查决定或立法解释的方式对违反其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作合法性审查。各级法院在个案裁判当中,一方面可以直接援引各级立法主体作出的审查决定或者立法解释,作为评判村规民约合法性的根据;另一方面,对于明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直接审查或者通过相对隐含的方式进行“效力排除”。自主审查和辅助审查能够通过“柔性纠错”的方式矫正村规民约中的合法性问题,更利于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但从审查实效来看,强制审查才能真正捍卫国家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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