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49 ›› Issue (4): 128-137.DOI: 10.3969/j.issn.1005-6378.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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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遥
LI Peiyao
摘要: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存在缺乏多边核查机制而导致执行力不足的问题,这会造成个人在进行生物技术研究时有将其武器化的滥用风险。此外,国际恐怖组织、跨国制药公司也有可能制造或使用各种生物武器从而危害人类社会的生物安全。为了解决该问题,可以考虑采用《反酷刑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等国际公约的思路,通过国际公约建立普遍管辖权的方法将生物武器犯罪作为一种国际罪行来对个人追诉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而更为有效地起到威慑与制裁生物武器犯罪行为人的目的。这就要求我国不但要积极推进相应公约的起草与生效工作,还要完善我国的《生物安全法》与《刑法》,使之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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