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49 ›› Issue (6): 110-122.DOI: 10.3969/j.issn.1005-6378.2024.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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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顺武,宁君阳
XIAO Shunwu,NING Junyang
摘要: 从《土地管理法》规定“耕地用途管制”到《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国家层面对耕地种植用途干预的具体方式倾向于更加注重市场机制的功能发挥。耕地种植用途管控事实上意味着国家在寻求耕地内部效益与外部效益之间的平衡,并且嵌入了优化耕地种植结构的立法意图。检视我国的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可见,国土空间规划存在制度厚度不足、耕地保护利用激励制度存在绩效不彰、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存在操作性层面挑战、耕地种植用途管控面临多元价值冲突。完善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的关键是要厘清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度进行调适,补强耕地保护利用激励制度,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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