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50 ›› Issue (1): 150-160.DOI: 10.3969/j.issn.1005-6378.2025.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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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帮达
HU Bangda
摘要: 碳普惠制是促进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必要制度手段,属于生活消费端的自愿碳减排激励机制。从碳普惠的参与主体范围、行为类型、价值转化方式以及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考察各省市实践发现,我国碳普惠制存在立法缺失、主体范围不清晰、行为缺乏界定标准、价值转化方式体系化不足等问题。对此,有必要构建央地协同的碳普惠法律规范体系,通过拓宽碳普惠的参与主体类型、厘清碳普惠行为的边界、建立多元互通的价值转化体系来完善碳普惠制的内部要件,并通过建立碳普惠技术研发鼓励与支持机制、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强化数据安全风险监控以及创新宣传推广机制等措施来健全碳普惠制的外部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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