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50 ›› Issue (2): 126-137.DOI: 10.3969/j.issn.1005-6378.2025.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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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月,陈小维
XU Mingyue,CHEN Xiaowei
摘要: 农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两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现行法律对“农村两类组织”性质、职能、管理运行规则等均做了相应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只能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实施,两类组织关系的处理必须综合考虑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顺利、准确地实施,应针对现行立法框架下两类组织关系处理可能遇到成员身份交叉、自治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以及两类组织职能交叉等问题,从农村基层社会自治的基本理念出发,分别基于“社经合一”和“社经分离”的基本认识进行处理。在成员身份交叉问题的处理上,应根据区分原则,分别认定成员在两类组织中的不同身份,并按照组织归属分别确认成员的权利义务。在自治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问题处理方面,应在准确理解代行职能的基础上,根据“社经合一”的基本认识,按照程序与实体分离原则明确自治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规则依据;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明确参照的内容;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确立参照处理事项的范围。在两类组织职能交叉问题的处理方面,应根据“社经分离”的基本认识,明确两类组织的基本关系;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界定两类组织经济职能分工;按照集体财产的基本分类和利用价值界定两类组织管理的集体财产;区分两类组织分别适用各自的收益分配规则;根据历史传统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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