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6, Vol. 41 ›› Issue (3): 136-142.DOI: 10.3969/j.issn.1005-6378.2016.03.021
梁德友1,刘志奇2
LIANG De you, LIU Zhi qi
摘要: 作为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发挥着“资讯—预警”“协商—对话”“治理—服务”以及“修复—善后”的功能,是群体性事件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实践中,社会组织却面临着参与空间受限、参与意愿不强、参与水平不高、参与深度不够以及自身公信力较低的困境,严重阻碍了社会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功能的发挥。为此,必须从完善立法、拓展制度空间,构建评估、激励机制,提高专业化水平以及强化社会组织自律等方面进行政策调适,优化社会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路径,确保社会组织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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