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50 ›› Issue (5): 66-75.DOI: 10.3969/j.issn.1005-6378.2025.0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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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汉涛,桑宇
WEI Hantao,SANG Yu
摘要: 微罪扩张伴生的负效应,如入罪人数过多、刑罚附随后果相对罪责偏重、司法投入过大而收益有限等,主要源自对微罪有别于传统重罪、轻罪的特质认识不足,以致用传统重罪、轻罪的治理方式来治理微罪,而这些治理方式并未考虑微罪的特有问题。要化解前述负效应,必须改变用重罪、轻罪的治理方式来治理微罪的行动惯性,构建微罪的治理方式——微罪体系:形成微罪与重罪、轻罪的观念区隔,不能用看待重罪、轻罪的眼光看待微罪;收紧微罪的立法标准,以“行政法规制不能”作为前置要件,并以唯故意犯、风险犯的实体要求控制微罪的立法;扩大缓刑、定罪免刑、不起诉在微罪中的适用,并强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微罪案件适用书面审速裁程序;设置适应微罪行为人罪责的刑罚附随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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