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7, Vol. 42 ›› Issue (4): 47-52.DOI: 10.3969/j.issn.1005-6378.2017.04.007
彭新武
PENG Xin-wu
摘要: 在中国传统礼治秩序中,社会地位与社会关系总是处于优先地位,显然不利于实现社会公正;法家注重客观性,避免主观随意性,故更具合理性。然而,随着汉代以来的礼法合流,法家控制社会、民众的技术性的一面得到强化,而法家的“真精神”则被长期遮蔽。这主要表现在:其一,在礼治秩序中,法的客观性逐渐为人之主观性所吞噬,由此形成“人情即法”的传统;其二,原本在法家那里具有一定平等精神的“法”蜕变为维护尊卑等级的工具;其三,权利与义务的分离,即一部分人尽情享受着“没有义务的权利”,而另一部分人则被迫履行着“没有权利的义务”。历史警示我们,治理国家不能对人性存有丝毫的侥幸,底线和标准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对“规则”的共同恪守与尊重,这应是先秦法家留给我们的最大财富和启示。在当下,只有秉承理性精神,并实现从关系型社会向契约型社会、从国家本位到个体本位、从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的转变,才能真正从人治走向法治。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