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47 ›› Issue (6): 34-44.DOI: 10.3969/j.issn.1005-6378.2022.06.005
刘桂荣
LIU Guirong
摘要: 宋朝政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药储藏机构和安全监管措施。其中中央医药行政管理机构主要为翰林医官院(局)和太府寺药案,这是朝廷建立的最高医疗行政管理机构和医药管理机构。皇宫御药的制造与储藏机构有翰林医官院、御药院、尚药局,官府药库有香药库、珠玉香药库、药蜜库、后苑东门药库、寄桩库、熟药库等,专门储藏皇帝和朝廷所需的各种名贵药材和成药等。朝廷设立的市易务卖药所、收买药材所、太医局熟药所、和剂局和惠民局等,主要负责官府药局中药材的采购和成药的生产与销售等,同时也肩负药材、成药的储藏。宋朝地方州府和南宋时期设立的总领所、都统司、安抚司惠民局,一方面负责地方州府军监、所、司所需药物的生产与销售,另一方面也是地方医药的保管场所。泉州、明州、广州、登州等地设立的市舶司,负责海外药材的登记、辨验、保管与押运进京等。为了保证药物质量安全,宋朝政府对医药储藏制定了保管、库存、登记、毁弃等制度,严格执行药物入库和出库检查,严厉打击盗窃、伪造、冒用和盗卖官府药物的非法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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