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50 ›› Issue (6): 84-93.DOI: 10.3969/j.issn.1005-6378.2025.06.009
• 法学研究 • 上一篇
王志祥,吴超莹
WANG Zhixiang,WU Chaoying
摘要: 作为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网络诽谤行为中网络诽谤信息的传播情况面临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和传播次数的认定问题。网络诽谤行为侵害的法益包括被害人的名誉权和网络空间秩序。在网络诽谤行为中,传播行为属于介入因素。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先比较行为人的诽谤行为与传播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因果力。由于二者因果力大小没有明显区别,进而应判断传播行为的异常性。异常性的判断有三个维度,即介入因素的预见可能性、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关联性和介入因素本身的正当性。在认定传播次数时,应当扣除不涉及实质侵害法益的传播行为。在计算网络诽谤信息的点击、浏览次数时,应当扣除被害人和机器人的点击、浏览量,对网站管理人员的点击、浏览量则无需予以扣除。在计算网络诽谤信息的转发数量时,应当将机器人的转发量纳入计算范围。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