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8, Vol. 43 ›› Issue (1): 88-95.DOI: 10.3969/j.issn.1005-6378.2018.01.014
崔潮
CUI Chao
摘要: 在“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视域下,我国正进入治理型财政建设阶段,划分政府间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应有利于同时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优势。根据不同教育服务的公共性强度确定政府的参与度,鼓励市场及非营利组织对教育服务的相应参与。依据从私人服务到公共服务的强弱,各类教育依次排序为个体培训、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公共性强度与高级次政府事权及支出责任正相关;地方(基层)政府具有信息优势和直接受益地优势,是首当其冲的事权主体和支出责任主体;上级(中央)政府具有监督与调控权力和责任。在教育服务的生产、提供和消费中,多元主体积极性的发挥,有利于增加教育供给,通过竞争提高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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