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48 ›› Issue (1): 152-160.DOI: 10.3969/j.issn.1005-6378.2023.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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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良
ZHU Liang
摘要: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中国监察机关的证据补查体系逐渐呈现出退回重新调查、退回补充调查和直接补充证据三种模式。监察机关审理阶段证据补查的三种模式各有其形成的原因及运行机制,也都有独立存续的空间。退回重新调查模式和退回补充调查模式在监督制约监察机关调查权和保障案件质量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两者容易引发内部机构之间的矛盾,进而导致案件办理效率降低。直接补充证据模式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促进内部和谐,但却模糊了监察机关内部机构之间的职责边界,容易引发制约不足而配合有余的风险。未来应当秉持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在保障内部监督制约和案件办理效率的基础上,严格依法适用监察机关证据补查的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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