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49 ›› Issue (1): 40-51.DOI: 10.3969/j.issn.1005-6378.2024.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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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士国
YI Shiguo
摘要: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地方监察机关具有严密的法治逻辑,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逻辑要求,也是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必然要求,还是对监督者再监督的题中之义。但由于监察权在我国新“四权”权力配置模式中处于优越地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地方监察机关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障碍。这就需要在正确认识和处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与地方监察机关监察两者“异中有同”“相得益彰”关系的基础上,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监察机关开展“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以实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监察机关监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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