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50 ›› Issue (2): 149-160.DOI: 10.3969/j.issn.1005-6378.2025.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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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进龙
LIN Jinlong
摘要: 如果说“抽象”是人类思维行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那么包含“抽象”要素的思维行程如何避免得到“抽象性”的结论?这是马克思给自己设定的理论任务。从辩证法角度看,“抽象”概念的合法性只有在“具体”概念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成立。据此,可以将人类的思维方式操作化为四种类型:“抽象—具体”“具体—抽象”“抽象—具体—抽象*”“具体—抽象—具体*”。从形式上说,前三种思维方式都以“抽象”作为起点或归宿,“具体”只是充当验证或应用“抽象”概念的逻辑工具;只有第四种思维方式从“具体”出发,最终回到“具体*”,作为中间环节的“抽象”则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具体”的本质。从内容上说,抽象性思维方式的实质在于,只有逻辑范畴或者逻辑公式的思维行程抹杀了感性的历史,因而其思维结果是有理性逻辑但无感性历史;为避免走向抽象性,必须具备历史性的视野和方法,克服“运动的纯粹逻辑公式”的局限,最终达到非抽象性意义上逻辑与历史的统一。这一思维方式的根本转变在人类思想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可以说是马克思留给后世最为重要的遗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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