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典型形态,四等官(主典、判官、通判、长官)制度是中华法系中法官责任制度的代表。宋代继承了前代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并在州级审判中实行鞫、谳、判分司制度,使四等官责任制度中又蕴含了审讯、检法、判决的权力制衡因素。宋代州级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从等级制演变为环节等级制,问责路径从自下而上变为自前而后,分司式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创造了更为完善的样式与形态。明、清王朝取消了鞫谳分司制度,恢复了唐代四等官法官责任制度,宋代因而成为中国古代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高峰。
中图分类号:
贾文龙. 分司之后:宋代州级法官责任分等制度流变探析[J].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 48(6): 70-78.
JIA Wenlong. After Division:The Evolution of the Song Dynastys State Judge Responsibility System[J].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2023, 48(6): 7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