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8, Vol. 43 ›› Issue (1): 25-30.DOI: 10.3969/j.issn.1005-6378.2018.01.004
黄逸超,田海舰
HUANG Yi-chao,TIAN Hai-jian
摘要: 以往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研究受苏联《联共党史·四章二节》中关于马克思哲学思想阐释的影响,将马克思哲学理解为物质本体论,进而也将马克思的法哲学本体论理解为物质本体论,基于法哲学物质本体论将马克思法哲学价值论也理解为物质价值论或客观价值论。马克思哲学的本体论是实践本体论或者叫劳动本体论,从社会实践出发或者从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实践即劳动出发认识世界才是马克思哲学的根本特点。马克思的价值论不是物质价值论或客观价值论,而是主客观统一的实践价值论或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法律价值论也不是客观价值论,而是基于实践价值论的主观统一价值论。马克思认为法律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个体与社会、抽象与具体、阶级性与人类性以及理想性与现实性的对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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